我国商务部发布公告 对美日韩台苯酚征反倾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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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1日11:0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2月1日电 中国商务部今天发布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并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3%至14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于2002年8月开始对这一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于2003年6月9日发布了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 商务部公告说,从2004年2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71110。)时,应依据终裁决定中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