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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推出夫妻房产共有权证 防治单方售房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1日14:27 人民网

  人民网南京2月1日电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活跃,房屋交易频繁,由房屋交易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昨天,南京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就当前房地产交易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研究,进一步改进完善产权交易、登记管理,以推动产权登记制度和交易管理更好更快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保护夫妻共有房产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夫妻共有房产的合法权益,防止房屋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房产,造成纠纷甚至酿成法律诉讼。今年将深入研究“凭证交易”制度,拟通知全市隐形共有人会同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如实向登记机关申请共有权,领取共有权证,并告诉当事人不向登记机关申请共有权,领取共有权证的法律后果。同时拟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对夫妻共有房产权利保护的具体要求、程序和规程以及相应责任义务。

  推行“房屋权属登记律师代理制”

  要求所有传来证据的公证或律师见证,登记机关对经公证或律师见证的传来证据予以采信,并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有权公证机构和有权律师事务所备案制,有权公证员和有权律师备案制;有权公证机构和有权律师事务所印鉴样式备案制,有权公证员和有权律师印鉴式样备案制;公证员和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专业手段对传来证据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真实、合法、有效进行查证,并予以证明。

  租赁人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产权人在出售房产时,该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而现行的产权登记程序没有建立租赁信息查询库,无法有效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利。今年产权市场处将研究整合全市租赁登记资源,考虑通过预登记形式保护租赁优先购买权。

  遏制“一房多卖”

  为了充分发挥房屋登记在房地产市场中的服务作用,保全当事人约定的房屋的请求,《登记条例》创设了预告登记。

  当事人通过预告登记可以使有关房地产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体现。例如,在商品房的预售阶段由于房屋尚未竣工,预购商品房的当事人还不能办理所有权登记,而此时如果开发商将其预购的商品房再预售给第三人,则对预购人非常不利。因此,为了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预购商品房的当事人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的预购登记,使其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当事人约定优先购买权、约定回购房屋、约定通行权以及为了保全约定的其他涉及房屋的请求权,都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当事人事先就有关问题进行约定,并办理登记,将会避免不少不必要的纠纷。(迪斯江洲 苏欣)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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