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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执法检查开始 2004年长江春季禁渔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1日17:19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2月1日电(记者杨三军)2月1日12时整,四川省水产局的5个工作组启程赶往乐山、泸州、绵阳等地,会同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春季禁渔执法检查。与此同时,重庆、云南、贵州等省市的有关部门也因地制宜地组织了类似行动,确保禁渔期内“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江鱼”。这标志着2004年长江春季禁渔正式启动。

  我国自2003年全面实施的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一项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
重要措施。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的实施,使长江渔业资源衰退趋势有所缓解,部分江段渔业资源量有所回升,生物种群结构和生态系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改善。今年是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的第二年,农业部最近发出通知,要求沿江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加强管理,做好2004年长江春季禁渔工作。

  据了解,长江禁渔期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0个省(市)的长江江段。具体为云南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在湖北、四川、重庆、贵州的江段,鄱阳湖区和洞庭湖区。

  禁渔时间为:云南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为每年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为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渔期间,除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外,禁止其它所有捕捞作业。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需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苗种的、有关科研单位需进行长江渔业资源调查的,须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农业部批准。(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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