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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信用档案受保护 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01:05 东方早报

  东方早报记者张丹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由中介机构搜集个人信用记录并评估时,我有些担心,怕自己的信用档案被泄露。”恒生银行上海分行工作人员周锋说,“现在我可以完全放心。”昨天,《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生效实施,就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作出规范。

  周锋说:“在我的信用档案上,有这几项信息:个人基本身份信息;个人银行贷款记录;信用卡记录;非银行记录,这一项记载手机和水、煤公用事业费的欠费记录。《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中的具体条例为我的这些个人信息提供了一层‘保护伞’。”

  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公开

  《办法》用具体条例保障信用被征集人的权益问题,对可以采集和禁止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不过,征信机构采集有关个人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和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除外。

  不仅如此,条例还对禁止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作出规定。其中包括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向用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披露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或者其中反映的个人信用信息,否则就是违法约定。

  全国唯一获准的城市

  上海目前是全国唯一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城市,自2000年6月28日建立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以来,上海已采集了约350万市民的个人信用记录,累计出具个人信用报告84万份,如今平均每4名上海人中就有一人拥有个人信用档案。

  上海市政协委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齐奇在通报会上指出,由于缺乏法律支持,上海的征信系统管理困难重重。有许多个人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为由不提交信息,给征信系统的进一步扩展造成困难。

  上海将完善信用法规

  2003年7月30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姜澜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已进入深化阶段,上海的社会信用制度已有一个“雏型”。

  2003年12月22日上海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秘书长周卫东说:“今后两年,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重点推进信用法规建设。主要任务是逐步完善信用法规、加强依法监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制定有关标准规范等。自《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实施后,以后还将出台《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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