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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婚生育要征高额抚养费 最高可征收14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03:06 北京娱乐信报

  据新华社电 昨日正式实施的《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对重婚生育者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

  《办法》规定,对合法夫妻计划外生育一胎的要求征收3.5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而对重婚生育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要求征收7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第二胎则要求征收14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办法》允许当事人分期交纳社会抚养
费,但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交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30%。

  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也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据了解,在上个世纪80年代,社会抚养费被称为“超生罚款”,90年代改称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据此,全国各地才将“计划外生育费”正式更名为“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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