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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失足青少年以何为重 “前科消灭”能否实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07:56 新华网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施办法,以激励失足青少年改过自新。对于犯了罪并且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后便可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

  这一做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争议,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家长欢迎“前科消灭”担心不能消灭社会歧视

  据介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前科”指的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累犯和虽是初犯、偶犯,但性质较为严重的不在其列。其程序是由原审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服刑期满后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了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等项进行考核、调查,法院审查通过后,对申请人作出撤销前科裁定,为申请人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此时,该未成年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处置其前科材料,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

  王女士今年50岁,是一位17岁少年的母亲。她惟一的儿子因犯盗窃罪被判了刑。

  “再过几天,孩子就要出来了。”王女士说,“以后怎么办呀?”“这孩子犯过罪,将来就业谁要呀?要是哪儿都不要,没个正经事,再犯罪怎么办?”

  “如果孩子的犯罪记录不记入档案的话,你还会担心吗?”

  她听后说:“那敢情好,能让孩子今后少受点影响。不过那样的话,除非背井离乡,不然,街坊、我们的同事、孩子的同学、街道办事处都知道,瞒不住的。再说,如果在当地,即便记录没了,用人单位也不可能不知道,他们会不会还要歧视孩子?”

  王女士儿子的辩护律师司丽华也认为:“‘前科消灭’的做法从有利于孩子成长来说是个好事,但能不能消除社会的歧视这就难说了。同时,我担心如果这样做了,那些有问题的孩子会不会产生侥幸心理:反正我犯了罪也不记入档案,别人也不知道。”

  这位女律师接着说:“我认为,对犯了罪的未成年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全社会都来关心他们,如果真能做到这一点,前科消灭不消灭并不重要。”

  专家认为效果令人怀疑摘掉孩子头上的“标签”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做法能不能实现?应该如何看待?记者请教了两位法律专家。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认为,作为一个基层法院,能够提出这么一项现行法律上所没有的举措,是难能可贵的。

  他说,我国刑法虽然未规定前科制度,但在法律上,前科会给犯罪人带来两个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是刑事上的,在再犯的情况下,前科是一个确定从重处罚的事由;二是民事、行政法上的,有前科的,不得从事某些特殊行业的工作。比如根据法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在我国没有前科消灭制度的情况下,一个人一旦因犯罪受过处罚,前科将伴其终身。因此,我国刑法无前科之名而有前科之实,由于无前科消灭制度而使前科制度过于苛刻,确有不利于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之弊,尤其是未成年人。

  法院推出的前科消灭举措,出发点是好的,但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推行,其效果是令人怀疑的。关键问题在于:一个基层法院出具的前科消灭证明书真的能够消灭前科吗?比如,一个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犯罪受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后经过考核符合前科消灭条件,人民法院给予其前科消灭证明书。10年后,此人在法律院校毕业到人民法院求职,在法官法未做修改的情况下,此人能担任法官吗?如果允许担任,显然违反《法官法》;如果不得担任,前科消灭证明书又有何用?前科消灭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而且是一种配套的法律制度,立法是其前提。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一个基层法院推出的前科消灭举措是不能实际发生作用的。我认为它只不过是以一种实际姿态表明了在我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立法机关不能再无动于衷了。我们期盼着前科消灭制度早日出台。

  皮艺军是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法学教授。他说,在犯罪学中有一种理论被称为“标签论”。这一理论有两层含义:一是认为行为的性质是外部标定的结果;二是揭示出标定的过程所具有的负面效应。青少年犯罪后所受到的刑事处罚,就可以看作是一种标签。而前科记录,就是对犯罪少年所做的烙印化处理。

  皮教授说,前科记录,就是这样一个标签,一个插上前科标签的孩子,要想重新健康地生活,他所面临的困难比其他的孩子要大得多。从保护原则出发,前科记录肯定是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社会现实表明,在给犯罪少年插上“犯罪标签”的时候,往往是十分坚决的、正式的,而在摘去他们头上的标签时,却常常顾忌到刑罚的报复和社会的公正。而惟独没有考虑到,对社会化不完全的孩子继续保留他们头上的标签,不更是凸显了另一种不公正吗?因此,消灭前科记录,便成为少年司法中不可或缺的选择之一。

  但前科消灭,不等于孩子没有过犯罪,在法院的卷宗内,犯罪和处罚的记录依然是存在的。因此,法院发出的前科消灭证明书,不是证明他没有犯过罪,而是证明,对他的犯罪经历在相关的人事档案中不做记录,并借此向所有准备接收他的学校、单位做出证明:这个孩子过去的犯罪经历,不应对他申请求学、就业的权利产生任何负面影响。这是一个“去烙印化”的过程,是孩子顺利回归学校和社区的必要前提之一。

  皮教授认为,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尚属空白,建立起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当前立法的重点项目。对这一全新的领域在不违反司法原则的前提下所做的探索首先应当鼓励,而不应当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予以封杀和禁止。

  “前科消灭”已有先行者为何没有进行到底

  记者获悉,与长安区相邻的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曾在1994年就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想法,但后来却未这样做,这究竟是为什么?

  新华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法官丁虹说:“一是难度大。前科消灭的做法与社会各部门协调起来太困难。二是风险大。青少年罪犯也还是有不稳定的因素,谁也不敢保证他不重新犯罪。同时,我们也找不到这么做的法律依据。后来院里达成了共识,作为基层法院,我们没有权力去消灭前科,消灭前科要有相应配套措施,应该由国家来制定制度来实行。所以,我们在此基础上改变了做法。

  该庭庭长范玉荣说,“我们找到了一种更稳妥的做法,就是将审判工作向社会延伸,通过对未成年人罪犯的长期跟踪帮教和对被帮教对象周围环境的改善,达到淡化前科的目的,而不是消灭前科。首先,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从立案侦查到逮捕要最大限度地采取秘密方式。宣判之前,我们要和公安协商,不主动通知学校。如果学校知道了实情,我们会向学校建议,不要开除他们,不要把他们过早地推向社会。”

  “淡化”与“消灭”有何不同学校也要转变观念

  丁虹认为,前科消灭应该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而淡化前科的工作是基层法院应该努力去做的。

  一位失足青年的家长告诉记者,他未满18岁的儿子因偷窃被判缓刑,“我想:毁了,这辈子怎么弄呀?正犯愁呢,新华法院的范玉荣庭长和法官们找到我,说要对我那儿子进行跟踪帮教。”“后来,人家范庭长隔三岔五的就来个电话,有时还把儿子叫到法院座谈座谈。我那儿子特别听法官们的话,我觉着法官说话有力度,人家毕竟是执法部门的人。现在,我那儿子在超市工作,这么长时间了,风雨无阻坚持上班,表现挺好。”

  石家庄市第二职业中专教育处的路明老师告诉记者,对于“一个盗窃好几台电脑被判处两年徒刑缓刑两年的学生,我们当时已经决定把他开除了。学校要顾及名声呀,否则,谁还到你这儿来上学?”“宣判之后,新华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找到学校,建议学校不要开除这个学生。他们说,如果把这样一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可能会毁了他的。学校后来改了主意,把这个学生留下来了。”

  路明介绍说,“这个学生后来表现还可以,我们也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学校和班主任把他当做正常学生看待,尽量淡化环境对他的压力。这个学生1999年从学校毕业,后来又找到了一份工作,直到现在,也没听说有再次触犯法律的事。”

  路明认为,这次尝试使他们的观念有所转变。未成年人毕竟年龄小,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应该本着挽救他们的精神,给他们一次机会,不能开除了事。这个学生的经历也告诉我们,无论前科消灭还是前科淡化,即便国家有了前科消灭的制度,社会都要真正转变观念,不要歧视,多些关爱,偶犯错误的青少年是可能被挽救的。

  避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有难度帮教失足少年需要全社会配合

  “这些年我们共确定了106个帮教对象,重新犯罪的有6个。”新华区法院主管少年审判庭的郭占枝副院长说,“也许这个数字并不令人满意,但我们深知来之不易。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我们的社会还没有一个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体系,只靠一个基层法院几个人的力量,难度太大,只有全社会给予配合才能做成。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时候为给刑满释放的青年找份工作,法官经常要做担保。这些未成年人罪犯多数是贫困家庭的孩子,许多律师不愿代理这种案件,指定个辩护律师都难。当然,也有好的,我们这儿有位名叫赵明堂的律师,几年来一直为一些未成年人做辩护,从来不计报酬。如果这样的人和单位多了,我们的工作就好做了。”(崔立伟陈晓英韩红 邢雪梅)(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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