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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有必要关注加班费发放存在的“反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08:3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一方面,不属于加班加点的人心安理得地享受着加班待遇;另一方面,在法定工时以外提供了额外劳动的普通劳动者,却常常领不到加班补偿。这样的现象,难免让一些人产生社会不公的感叹

  每年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总会有一些劳动者在继续工作。因此,每年的春节过后,都可能围绕加班费问题发生一些纠纷。而社会各层面也一年又一年不断地予以关注。如今,人
们在关注普通劳动者加班费的同时,也开始关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加班问题。

  据央视1月26日报道,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决定,2004年正式开始实施有关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节假日没有加班费的相关规定。其理由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的安排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不存在加班问题。

  有关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一直颇受社会关注。特别是在节假日,一方面,有些用人单位强迫或变相强迫职工加班,却不发或少发加班费;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却一分不少甚至变相多发和增发加班费。这样的反差自然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与此同时,因为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这样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节假日是否发放加班工资,不是根据人的身份确定的,而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方式确定的。按照国家有关工时法律规定,只有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提供额外劳动,才有权领取加班工资。在我国,除一些特殊工种外,大多数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制,因此,他们在法定工时以外,提供劳动应该获得加班工资补偿。

  而作为企业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虽然也是劳动者,但他们对自己的劳动有自主支配力,同时,由于这些人无法真正实行标准工时制,因此,也就不存在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加点的问题。既然不存在加班加点,就不应该领取加班费。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在不少地方,一些高层管理人员都领取或变相领取过加班补助。

  一方面,某些不属于加班加点的人心安理得地享受着加班待遇;另一方面,在法定工时以外提供了额外劳动的普通劳动者,却常常领不到加班补偿。这样的现象,难免让一些人感叹“权能生财”,甚至让人感叹社会不公。因此,我们有理由关注这样的现象,更有理由要求社会予以矫正。

  事实上,矫正这样的现象,仅仅依靠一些单位内部的自我约束是不够的。因为,在这些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着工资发放大权。给不给职工发放加班费,他们有权决定;给不给自己发放加班费,他们也说了算。在一些单位“内部人控制”的情境之下,单靠某些人的理性和良知是不够的。而解决由此产生的社会不公现象,只有法律制度才是恒定和有效的。

  虽然,我们不能期待制度的万能,但有了专门的制度乃至法规约束,这样的问题一定会有所减少。我们期盼,借助追讨欠薪的社会风暴,类似的社会不公问题也同样能够得到有效矫正;我们期盼,类似法律制度能够在更多地方、更大范围内尽快出台和完善;我们更期盼,这样的法律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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