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拒绝鸳鸯泳”后续 肇事者一审被判刑七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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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09:21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2月2日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成亮)鹿寨县一19岁的捞沙船电焊工张某为邀请一女孩游泳,竟置对方“我不会游泳”的申明不顾,强行将对方抛入河中,导致其溺水身亡。(今报2003年11月6日曾作报道) 日前,鹿寨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给被害女孩阿美的父母73150元。2003年7月17日下午6时许,年仅16岁的阿美与几个朋友来到 当时岸边停有一艘捞砂船,阿美等人上船后玩了一会,因天气炎热,熟悉水性的同伴纷纷跳下河水中嬉戏。在捞沙船上做电焊工的张某见状,也跟着下水游泳。约一刻钟后,张某回到船上,邀请仍留在船上的阿美一同游泳。阿美称自己不会游泳,予以拒绝。 一同在船上的其他两位女友也告诉张某阿美不会游泳,但张某强行将阿美抱起抛入水流较急、水深约3米多的河中,结果一直未见浮起。在场人员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潜水打捞,也没有发现阿美,其同伴于是报了警。警方直至同月19日上午6时许,才在下游数公里以外的一个码头发现了阿美的尸体。经法医鉴定,阿美系溺水死亡。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向鹿寨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阿美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剥夺对方生命的故意,且双方之间既无任何矛盾和又无一点仇怨,其行为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据此,鹿寨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一审判决之后,张某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责编:蒙卫芝 韩杰(实习)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作者:杨建林 成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