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需要财政保障(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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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10:35 沈阳今报 | |||
尽管该法院的法官和领导对央视记者讳莫如深,这桩“乌龙案”的责任终将被追究是毫无疑问的。除了对该法院、法官违法妄为的反思、谴责和责任追究外,对贫困地区司法经费不足、迫使法院办案创收甚至违法创收的现象同样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从司法经费制度改革上尽快做出安排。 目前我国地方法院经费,根据“收支两条线”和财政分灶吃饭的规定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差异,贫富地区法院经费差别悬殊,有的法院经费缺口很大,连工资都难保证。即使富裕地区法院,经费完全仰仗地方财政,司法天平也难免向地方利益倾斜,地方党政领导更有条件对法院审判工作干预、干扰。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与地方人脉相连的司法腐败屡禁不止就不奇怪了。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而非地方政府部门。对地方法院的经费和收入,应由国家财政统筹安排。这既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国家应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党的十六大报告论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时强调,要“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由国家统筹安排地方法院经费,是避免法院违法制造假案来创收的根本性措施,也是司法公正的根本性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