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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堕胎 丈夫索赔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11:1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本报巢湖讯 女方在结婚期间擅自堕胎,男方在离婚后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日前,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程某(男)与朱某(女)于1995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三个月后,朱某因与程某的性格不和而离家出走,并且私自堕胎。1997年6月,朱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由朱某给予程某一次性困难补助帮助款2000元。在离婚诉讼期间,程某曾以朱某在婚姻存
续期间虐待自己,并且擅自堕胎与他人重婚为由提起刑事诉讼,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离婚判决生效后,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自己因朱某擅自堕胎遭受了精神损失,要求朱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万元。

  此案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妇女享有“不生育自由权”,且程某离婚后可以另行结婚生子,朱某堕胎并未侵犯其生育权,因此程某的诉讼请求无理。再说,现在男女就有些不平等,女方“想生育就生育,不想生育就不生育”这点权利再被剥夺的话,女方的地位就会更低。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应当相互尊重。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打胎并未告知程某,且有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女方擅自生下小孩,男方必须支付抚养费,同样的道理,如果女方擅自堕胎,也应当给予男方一定的赔偿,因此应适当支持程某的诉讼请求。还有一种意见甚至认为,生育、堕胎都属于夫妻双方的私事,法律不能介入。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从法理来看,婚姻是夫妻双方自愿、平等签订的契约,生育一事是契约中的一项内容,有的夫妻都不愿生育,有的则都愿意生育。至于一方愿意、另一方不愿意,属于双方协议不成,协议不成,契约就无法签订。或者婚前双方都表示愿意生育,婚后出现分歧,则属于撕毁契约,契约无法履行。也就是说,法律不能强迫双方生育,不保障夫妻双方的生育权。

  日前,一审法院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据悉,程某不服提出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进行审理。

  (陈峰 周琳)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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