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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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11:28 天津日报 | |
张毅 据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张毅)商务部1日发布2004年第2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3%-14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部于2003年6月9日发布了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及实地核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