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对重婚生育者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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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12:00 北京晨报 | |
据新华社南昌2月1日电(记者李美娟)2004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要求 对重婚生育者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 《办法》规定,对合法夫妻计划外生育一胎的要求征收3.5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而对重婚生育或有配偶者 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要求征收7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第二胎则要求征收14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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