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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严罚重婚生育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16:10 新晚报

  据新华社南昌2月1日电2004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对重婚生育者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

  《办法》规定,对合法夫妻计划外生育一胎的要求征收3.5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而对重婚生育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要求征收7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第二胎则要求征收14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办法》允许当事人分期交纳社会抚养费
,但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交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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