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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气象预报背后是谁的利益诉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16:44 中国青年报

  作者:徐迅雷

  生活在地球上,人人都与气象息息相关。其实,不仅仅是日常生活,商业经营、农业生产等等经济活动,与天气的变化也是唇齿相依。不久前,一则新闻说,年平均气温升高或降低1摄氏度,对全球农产品产量影响十分巨大。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反正觉得天气就是厉害,“人定胜天”几乎是句瞎话。

  气象预报如何传播、人们如何获得气象信息,是一个关键。

  确切消息说,今后,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等行为,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自2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中国气象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说,近年来,一些单位或个人擅自抄转、发布气象预报,给各级政府防灾减灾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同时也侵害了气象台站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形象。

  这句话我不太明白。“一些单位或个人擅自抄转、发布气象预报”,怎么就“给各级政府防灾减灾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影响了气象台站的形象?不瞒您说,我所居住的小区公告栏有一块小黑板,天天从报纸上抄转当天的天气预报。这是不是也给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损害了气象台站形象?

  于是,我上网查阅了前面提到的管理规定———《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看下来有个感觉,里面似乎包含着一些气象部门的利益诉求,值得一提:

  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应当安排基本固定的时间和版面,每天及时刊播气象预报,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双方根据协议提供和刊播气象预报”;

  第十条说,“气象预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制作和发布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

  第十三条,就是“万元罚款”的规定。

  怎么看怎么像从前“烟草专卖”的模样,可烟草专卖还允许个体户零售呢。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找到了其中“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的“法律依据”。

  仔细推敲,发现“公益性”与“营利性”矛盾纠缠,“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边界不清。但《气象法》第三条规定,“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这还是比较清楚的。那么,作为事业单位的气象部门,就只能努力压低自己的利益诉求吗?

  听说,国际上气象经济十分发达,上海也有了气象经济人。可这气象经济只能由气象部门批准才能参与吗?

  真正影响气象台站“形象”的,我看主要有两个因素:

  一、气象预报不准确。我这个城市12345市长热线就接到投诉———一市民购买了天气预报的手机短信服务,每月只要两三元钱。一日,收到的预报说天气晴好,他就晒出棉被放心地上班去了。结果,老天偏偏下雨,棉被淋得一塌糊涂。他致电市长热线,就是要求有关责任部门予以赔偿。

  二、专营气象预报。说不准与某些媒体、某些用户签订协议的时候,垄断价格可能让人吃不消。

  我这样说,并不是全盘否定气象预报的有偿服务,只是希望分清主次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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