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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胜了优先购买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17:34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甄红)即使自己拥有房屋的产权,也不能想卖给谁就卖给谁,记者今天从宣武法院获悉,1名宣武居民状告房主出售房屋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宣武法院支持了该居民的诉讼请求,判决房主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河北定兴县梁氏三兄弟在北京市内宣武门地区有两间共有私产的平房,该房长期由姬先生租住。2002年5月,产权人与刘先生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书》,将这两间房以75000元
卖给刘先生。刘先生办完《房产证》后,要求居住该房的姬先生腾房。姬先生于2003年5月16日,一纸诉状将产权人与刘先生告到宣武区法院。他认为自己是合法的承租人,理应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房主卖房时没有征求他的意见,这是侵权行为。

  宣武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主行为已侵犯了姬先生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该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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