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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月1日起对重婚生育者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09:20 新华网

  新华网南昌2月3日电(记者李美娟)2004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对重婚生育者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

  《办法》规定,对合法夫妻计划外生育一胎的要求征收3.5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而对重婚生育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要求征收7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第二胎则要求征收14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

  《办法》指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分城镇、农村两种,两者分别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子女出生前一年的本县(市、区)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上述标准的,以实际收入为计征基数。

  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行为的经济限制,也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据了解,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社会抚养费被称为“超生罚款”,九十年代改称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据此,全国各地才将“计划外生育费”正式更名为“社会抚养费”(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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