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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写:杀人狂魔杨新海 杨新海案庭审未遇大难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0:29 新华网

  特写:杀人狂魔杨新海

  杨新海,1968年7月17日出生,身高1.58米,从小性格内向,不爱说话,喜欢画画。读高三时,杨新海突然离家出走,目的是“想外出闯荡,靠自己的双手过上好日子”。此时他才十六七岁。

  杨新海“过上好日子”的梦想却被现实撞碎了。他在打工中多次拿不到工钱,有一次在一家餐馆打工时被拖欠工资,杨一气之下偷拿了餐馆里的一个铝盆。这是他第一次偷盗。

  1988年,杨新海被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公安分局劳教两年。1991年,又因扒窃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公安分局劳教一年。在这次劳教前,在家乡的女友告诉杨新海,她会等待他回来。但一年之后,杨新海满怀期待地找到这位姑娘时,却正好赶上她披上嫁衣。

  1996年,在家乡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杨新海因强奸未遂被判刑五年,2000年被提前释放。在这起案件中,杨试图强奸一名妇女,遭遇激烈反抗并被咬掉一大块舌头,为了疗伤,他含了几天的鸡蛋清。

  从2000年起,在豫南及豫皖交界处发生了一系列入室杀人案,凶手经常使用的作案工具是带木柄的八角铁锤。然而,豫南发生这些作案手法极其相似的案件之后,警方各自为阵,没有把它们联系起来。直到一次偶然的沟通后,情况终于发生了变化。

  2002年10月22日,河南省西平县宋集乡翟胡村案件发生不久后,漯河警方有人来到西平,谈起案件,大家觉得发生在漯河临颍的“8·15”案件与西平案有些类似。西平刑警大队遂专门派人去临颍查看。

  2002年11月8日,驻马店市上蔡县邵店乡高李村案发,4人被杀,2人被强奸,1人重伤。西平刑警大队也派人赶到现场,结果发现“作案手法几乎就是翻版”。

  2002年11月中旬,河南省公安厅会同漯河、临颍、驻马店、西平、上蔡等市县警方在西平召开办公会,分析认定临颍、西平、上蔡三起案件应为一人所为,决定并案,并成立了“8·15系列杀人案侦破指挥部”。

  2003年春节前后,河南公安厅下发了一份“豫南8·15系列杀人案宣传提纲”,提纲中提到,“自2001年8月15日以来,在我省豫南地区的漯河、驻马店、开封、许昌、周口等7市11县的农村发生了12起入室强奸、抢劫、杀人案件,死亡39人,重伤4人”。

  2003年8月15日,公安部召集相关省份的刑侦部门在河南郑州召开会议,将安徽、山东等地的案件也并案侦察。

  2003年8月5日,杨新海骑车来到河北省,在邢台市李道村杀死孙胜军一家3口之后又骑车离去。三天后,他又出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村,杀死了菜农魏现增一家5口。几天之内,两次作案,最后的疯狂后便是末路。

  2003年11月2日,河北沧州市新华分局刑警大队接到线索,在沧州市供销宾馆205房间住宿的一名河南人,没有身份证,行迹十分可疑。新华分局立即组织力量对其跟踪控制。11月3日10时,办案警察将其抓获。经初步审查,该人自称叫杨新海。沧州警方取样到石家庄对杨新海进行DNA鉴定。

  2003年11月5日,河北省公安厅发出通报,杨新海的DNA和多起杀人大案犯罪嫌疑人所留在现场的头发等的DNA相同度为99.9999%,该人就是皖豫鲁冀系列杀人、抢劫、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11月5日晚,杨新海供述犯罪情况。(作者:竹雨)

  杨新海案庭审未遇大难点

  杨新海系列抢劫、杀人、强奸案昨日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今天记者就媒体和读者关心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该案办案人员。记者问,一些前来采访的媒体普遍反映这次审判有点出乎“预料”,为何这样重大的刑事案件开庭事先只有少数人包括少数媒体得知消息,而且不公开审理?

  这位办案人员回答说,这也是一起强奸案,涉及受害者的隐私问题,法院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法院事先没有发布开庭审理的公告,在审理过程中也没有让杨新海的家属和受害者的家属到场旁听,更不允许任何媒体进入审判现场采访。审判现场只有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法警以及录像留存资料的人员。

  记者问,杨新海共作案26起,这么纷繁复杂的案子法院如何在一天的时间内审理完毕并当庭宣判?

  这位办案人员回答说,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由院长挂帅的案件审判领导小组,并选派了刑事审判的精兵强将组成了合议庭。以一位副院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成员,充分掌握了几大摞卷宗的内容,对整个案情了然于胸,就是这样仍然准备了几套预案。

  他说,案件审理过程进展相当顺利,没有碰到大的难点、焦点问题,所以在预期的一天内审理完毕。但是尽管事先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整个案件审理仍然持续了10个小时。(人民法院报记者吕坤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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