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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境外禽肉产品必须提供口岸检疫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1:32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韩乐悟

  1月28日,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紧急通知,宣布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老挝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同时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上述三国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也同样退回或销毁。

  通知还要求: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上述三国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移交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在其监督下作销毁处理。紧急通知强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于1992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为我国应对禽流感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通知依据的正是这部法律。

  1月30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紧急部署:所有进入首都市场的境外禽肉产品,必须提供口岸检疫证书、出口国检疫证书、标识等单证,且货证相符,否则一律依法作封存和销毁处理。依据的也是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

  根据该法律规定,输入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检验出疫禽,不仅疫禽要全部退回或扑杀,和疫禽一起运输的“同群动物”也要退回或扑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规定与此相同。

  动植物检疫机关还依法享有下列职权: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进入港口、车站、邮局等场所实施检疫;进入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有权查阅合同、货运单、发票等与检疫物有关的单证。

  该法还规定,国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国务院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可以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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