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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汽车随车文件10条款显失公平与法相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1:54 胶东在线

  从去年7月份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汽车随车文件点评活动,共收集了24个生产厂家的47种品牌的汽车随车文件,基本包括了目前轿车市场的主流品牌。此次点评活动主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以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工业产品说明书总则》和《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为依据。

  在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中消协初步归纳整理出汽车随车
文件中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消费者代表进行论证,确定其中存在与法相悖、显失公平,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共10项。

  与法相悖条款之一: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商品不合格时有要求更换和退货的权利,因此,经营者的义务绝不仅仅只是修理,还应当换货、退货,直至赔偿损失。《消法》第24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厂家声明其极限责任的修理产品是无效的。

  与法相悖条款之二: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明确规定:使用说明书是所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因此,说明书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厂家应当对其承担信息瑕疵担保责任,消费者有权信赖厂商提供的说明。《消法》对此也有规定。因此,如果说明书中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中存在错误,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完全可以以说明书中的内容为法律依据向厂商提出其要求。

  与法相悖条款之三: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产品说明书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产品说明书总则》的规范。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归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据此规定,当消费者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该条款的解释权归厂家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极可能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与法相悖条款之四: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如果易损件本身存在材料质量或工艺缺陷,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更换或修理,不能以这是易损件为由拒绝质量担保。汽车作为高速移动产品,其特殊性要求其产品质量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性,任何一个零部件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对于企业降低产品质量保证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与法相悖条款之五: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

  生产者进行质量担保是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汽车产品这一消费活动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如果确因汽车的质量问题而给消费者造成了间接损失,厂商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与法相悖条款之六:只能在厂家指定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汽车的特殊性使其一旦成为消费品,其流动性是难以预料的。如果汽车在高速公路等远离厂家指定维修点的地方出现了质量问题,这种规定对消费者非常不合理。因此,如果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因此,应当取消指定维修,此条款改为“可以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任一汽车修理企业维修”。

  与法相悖条款之七:使用说明书与汽车配备不符

  汽车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与汽车型号必须相对应,使用说明书按系列、成套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否则就违反了《工业产品说明书总则》、《消法》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与法相悖条款之八:消费者擅自进行了任何汽车改装,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

  消费者对汽车改装应遵守国家规定,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因为消费者改装汽车而造成了损坏,厂家可以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但如果汽车的损坏与改装无关,厂家依然应该承担质量保修。如果自行改装与汽车的损坏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生产者无权将自身法定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与法相悖条款之九: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

  零部件的更换缘于原配件的损坏,对于更换的零部件应该与原配件的规定相一致,不应因为是零部件而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零部件保修期的顺延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零部件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其保修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更换的零部件理应顺延。

  与法相悖条款之十:指定销售零部件

  《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厂商指定销售零部件的做法违反了以上法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指定销售往往成为生产厂家利用垄断经营增加利润的手段,零部件作为一般商品,只要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就可以自由上市销售。(记者焦艳玲)责任编辑:刘家昌 来源: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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