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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进口苯酚征五年反倾销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1:56 每日新报

  门莉娜

  新报讯【记者门莉娜】近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并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3%———14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2004年2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时,应依据终裁决定中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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