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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换来10年刑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1:57 每日新报

  张然

  新报讯 【记者张然】本市某电话厂下属单位负责人张某因贪污公款近10万元,被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本市某电话厂下属的某中心负责人期间,其上级
单位向该中心拨付租房费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张某收到上述款项后,于2000年5月至同年10月间,先是将该款项中的人民币2.5万支付给该中心职工高某用于公务支出,而后又将其中的人民币3.8万元用于支付租房费用。余款人民币10.7万元,被告人张某又让高某用其中的11300元人民币,购买假发票报账,给其上级单位造成17万元人民币均用于租房的假象。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人民币9.57万元挥霍。同期,因解决其个人纠纷问题,被告人张某让中心出纳员陈某将公款人民币1.5万元用于赔偿。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将其上级单位拨付的租房款人民币17万元与另拨付的10万元公款混合使用,均用于公务支出。该辩护人并当庭提交了1万余元的人民币票据,欲以此证实被告人张某手中仍有未报销的公务支出。其因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没有实施贪污行为,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957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对于上级单位给某中心的17万元租房款的去向,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是比较清楚的,也没有证据证实存在与其他公款混合使用的情况。辩护人提交法庭的票据,不能证实与被告人张某贪污公款有关联,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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