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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小时工工资制定出相关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2:15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春节过后,来烟务工的人越来越多,其中有些民工干的是小时工,劳动保障部门对小时工工资也制定出了相关标准,供务工者和用工单位参照。

  通常所说的小时工是一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根据劳动保障部门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据介绍,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我市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办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我市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长岛县每小时4.5元,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每小时4元,海阳市、栖霞市每小时3.5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城镇各种经济类型的用人单位,如果用工单位的小时工资低于该标准,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举报。

  此外,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由参保人自愿选择,按年申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执行。(记者 刘海玲)责任编辑:孙玲姿来源:今晨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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