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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名镇鼓励经营者持“大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2:19 无锡日报

  本报讯(记者赵晖)正在我市农村广泛推行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引入现代经营理念,让集体经济“当家人”有机会持大股。近日从南长区扬名镇获悉,该镇继去年年底在清二村进行试点,成立首个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基础上,今年将把改革推向全镇所有的村。与此前其他地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的是,扬名镇在股权管理上明确规定,允许并鼓励主要经营者以个人现金出资的形式适当多持股。

  在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村级集体资产一般分为集体股和历年贡献股两部分。集体股大约占40%至50%,主要解决村里日常的行政、社会事业开支。集体股的所有权归全体股东共同所有;历年贡献股则体现村民对发展集体经济所作的贡献,原则上按村民参加农村劳动的年限计算,量化到人。这样的股权设置办法也带来一个问题:合作社经营者的价值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为此,扬名镇在今年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大胆探索,对原有的股权管理办法加以完善。该镇规定,为增强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强化激励机制,允许并鼓励主要经营者以个人现金出资的形式适当多持股。主要经营者持“大股”需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所持股份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10%,第一次所付价款不得少于应付款的50%,其余应付款应在5年内全部交清,同时对未付款项必须支付银行同期利息。股权可以转让,但不得退股。

  此外,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或新增大型投资项目时,经股东大会通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还可以采用股东自愿投资原则,吸收股东的现金入股进行扩股。扩股的股权可以转让、继承,但也不得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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