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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2:31 东方网-劳动报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近日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将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承租人应提出书面申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办法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办法指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廉租住房三种保障方式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办法提出,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据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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