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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有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4:10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昨日记者从昆明市政府获悉,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可通过建立统筹基金或个人账户的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据悉,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参保的,可享受住院和“特殊慢性
病”、“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而选择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则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选择前者的就业人员,按12%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选择后者的就业人员,按8%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外,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已满45周岁的,缴费比例按上述标准增加4%,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连续缴费年限分别满35周年、30周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的条件下,其工龄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一年后,缴费不满两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60%;连续缴费满两年不满3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80%;连续缴费满3年后,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同时,除了参与基本医疗保险,临时就业人员还必须参与重特病医疗统筹。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户口册》及相关就业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证》申领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政府部门认可的社会保障事务所代理机构办理。

  高娴 张帜然(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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