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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农被指控扰乱社会秩序 是维权还是“闹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03:44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董碧水

  1月18日,62岁的史久木站在了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史是因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到公诉机关的指控,然而这一案件却在当地引起百姓的强烈关注与非议。

  史久木是象山县石浦镇延昌村村民。2002年12月底,史所在村办的延昌菜场由象山县市场开发中心石浦站“承包经营”后对摊位进行招标,史等村民获悉后进行阻止,最后使招标工作被迫中止。象山县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史久木等人不听石浦站工作人员劝阻,占据在菜场办公室内吵闹,并索取办公室钥匙,迫使管理人员撤离办公室,导致2003年1月至4月间石浦站工作人员无法对菜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起诉书指控:史久木“积极参与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当天的法庭上,史久木的辩护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李道峰、张志旺律师称,史久木涉嫌犯罪事实不存在,构罪理由不成立。

  两位律师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延昌菜场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2001年6月21日民政部和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张志旺律师说,延昌村现有村民600多人,那么延昌村至少要有30位村民代表。然而在涉及延昌菜场承包事项时,延昌村未召开过村民会议,未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推选过村民代表,只有村干部指定的“村民代表”,而且村民代表人数极少,只有四五名。因此,延昌村与石浦站的承包协议违法无效。

  李道峰律师说,在涉及延昌菜场承包事项中,延昌村既没有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产生又不合法,产生的不合法的村民代表及其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又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显属违法。他们认为,如果承包协议有效,史久木等村民的行为属无理取闹,属聚众扰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情节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若协议无效,则史久木等村民的行为是一种依法阻止不合法行为的正当行为。

  张志旺律师告诉记者,据调查,在石浦站“无法对菜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期间,延昌菜场一直正常营业,史等村民为了菜场的正常营业,还自发轮流值班,安排人员打扫卫生、修理自来水管等,甚至史自己还借钱垫付了菜场的水电费。而菜场的正常营业也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认可。

  据史久木自己在法庭上的陈述,其行为目的是为了村民的利益。

  史久木是去年4月18日被当地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5月20日逮捕。据了解,在之后6月至11月间,象山县公安局两次送象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去年11月17日,象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到12月3日,“因事实、证据有变化”,象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得准许,至12月25日,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

  村民们说,这是对史等村民上访举报的报复。据了解,从1998年起,为了反映村财产管理混乱,村干部挪用公款,史等延昌村村民一直在向上举报控告。

  村民们告诉记者,村里的土地被基本征用完后,村办延昌菜场的摊位费、租金成为了村里的主要收入。1997年村自行管理时,该部分的收入达到59万多元。1999年后,尽管村民多次反映和提意见,但村干部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以30多万元的低价承包出去。到了2002年12月,菜场又要以同样的价格承包出去,史久木等村民向石浦镇政府、象山县政府等反映,在得不到上面的支持的情况下,史等村民为了维护村民的利益,在无奈之中,才不得已而自发寻求行使自治的权力。

  另据调查,延昌村与石浦站的承包协议没有村主任签字。承包协议上延昌村委会公章由石浦镇政府城东办事处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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