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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国企产权转让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07:15 扬子晚报

  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2月1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有人称,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开始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葛守昆结合我省实际,对这个新办法进行了解读。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办法》强调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
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要求转让方公开披露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强调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

  葛守昆表示,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步伐加快,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也越来越多。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有效监督,一些企业改制缺乏透明度,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在我省查处的经济案件中,就有一些企业经营者在收购本企业过程中,利用自身信息优势,违法违规操作,使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苏中一家企业按照原来的改制方案,由原负责人接管时资产只为400万,但后经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成交价高达6000万元。《办法》的出台,在制度上堵住了暗箱操作的“后门”。

  转让信息要公开披露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一章中,《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批准后,转让方应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规定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审计。同时规定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同时规定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价格若低于评估结果的90%,则应停止交易。转让方必须将产权转让公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刊登,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披露有关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葛守昆分析说,在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实际价值和资产评估价值不符。最为常见的是企业管理者隐匿国有资产,苏中某县一年查处此类案件9起,隐匿资产2000多万元。无锡市交通设施总厂总经理夏建军伙同其老婆等人,在公司改制前将2000多万元资产转进了“腰包”,还有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道德差,与企业方面串通合谋,低估国有资产。苏南某厂1000多万元国有资产,评估只有100万元。葛守昆认为,国企改革作为一场广泛的变革,利益格局的调整不能以国有资产非法流失、国有资产贱卖为代价。《办法》的出台,为阳光改制奠定了基础。企业改制职工有发言权赋予广大职工对企业改制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是《办法》的一个重要内容。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凡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明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权地位的,应当附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同时还特别明确,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如果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转让行为无效。葛守昆认为,《办法》从科学全面的改革观和发展观出发,兼顾各方利益,让职工参与企业改革改制,不仅可以集思广益,更是对企业改制过程的一种重要监督。本报记者邵生余(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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