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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法委:“一号文件”未突破现行法律框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09:1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4日电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河北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3日就河北省“一号文件”所作出的突破性规定做了进一步说明。一位参与起草河北一号文件的政法干部称,一号文件从没有突破现有法律框架。

  河北一号文件30条中第7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河北省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闫五一解释说,之所以对
法律规定重申,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存在这样那样的偏见,对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查处的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忽视或故意不审查追诉时效,仍立案查处,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等到问题查清了,才发现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闫五一说,这句话的目的是要求司法机关在查处这类案件前,先审查有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如果确有犯罪行为,但已超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该条同时规定,“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闫五一说,这句话主要是要求政法机关在查处这类犯罪时,在严格依法打击犯罪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犯罪时所处的环境,不能用现在的眼光去要求和衡量过去发生的事情;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悔罪表现,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去处理,不能不加区别地搞“一刀切”;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查处案件时,把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不能因查处犯罪,而忽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依法领取招商引资活动的奖励”,闫五一解释说,目前河北大部分市、县(区)制定了关于招商引资的规定,但奖励办法都回避了国家工作人员招商引资的奖励问题,致使许多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在职务上的影响,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引进资金后,得不到应有的奖励或补偿,有的不敢接受奖励或补偿,心有余悸,严重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闫五一说,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在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所得的奖励,属违法行为,而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当地引进内资或外资,并经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认证,核发奖金或引资费用的,就不是违法,也不能按犯罪处理。

  关于第14条“公安机关在检查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时,除必须立即处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一切检查、调查工作,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的局长令”,闫五一说,这一条与严厉打击黄赌毒并不矛盾,主要是限制政法机关干部对娱乐等特种行业的随意检查,防止执法的随意性,防止个别公安干警打着检查的旗号,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这些行业的合法经营。

  此外,河北一号文件关于企业家生存空间的条款引起学者关注。30条第8条规定,要严格区分法律与政策、罪与非罪的界限。合理区分企业家的个人和职务行为、正常经营风险和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提高企业家对其经营活动的法律预期,鼓励其大胆经营。对企业经营、承包、租赁等及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依法按照民事纠纷处理,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对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由于不能熟练掌握而生产、销售有一般质量瑕疵的商品,作为产品质量纠纷处理;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清产合资、资产评估、交易收购、价款支付、债权债务、职工利益等引发的纠纷,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对国有企业整体承包、租赁的经营者,在收益分配、上交费用、资金使用等方面与国有资产出资人发生的争议,依法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一位参与起草一号文件的政法干部说,有了这一条企业家的生存环境会更宽松些,但是政法机关打击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出售中发生的侵吞、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许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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