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起征点 月销不足五千元免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09:13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2月4日讯(见习记者庾琳通讯员梁宗懂)2月3日记者获悉,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南宁市国税局日前再次调高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5000元以下和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以下的均免征增值税。 据悉,2003年国税部门已经将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月2000元,应税 2月2日,南宁市国税局又发出通告,从2004年1月1日起,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及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它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的。 据称,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南宁市将有23008户个体经营户受益。 责编:蒙卫芝 冯杰红(实习)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庾琳 梁宗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