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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同志吧”组织靓仔卖淫(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10:08 海峡都市报
建隆_配图
  一个极其罕见的利用酒吧作为平台,组织无业男青年向同性恋者提供色情服务的团伙,前不久落入法网,酒吧老板涉嫌组织卖淫罪面临指控,这个团伙被“一锅端”后,对组织者如何定性,却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并直接导致对组织者抓了放、放了再抓。迄今,一名被“无罪”释放的组织者仍然在逃。

  由于此案的特殊性,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注。常委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听取汇报后,作出口头答复: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将于本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另悉,这类案件在江苏还是第一起。

  同性恋酒吧提供“靓仔”

  在南京市中山南路某大厦的一楼,有个名为“正麒”的演艺吧。“正麒”在同性恋圈子中“名气”很响,因为“正麒”提供“靓仔”从事同性色情服务。该演艺吧的老板是李宁、沈莉瑶夫妇。1970年出生的南京人李宁也是个同性恋者,包养着一个“小白脸”。他从1999年12月开始,就和沈莉瑶开办“同性恋者酒吧”。为经营好这个“独特”的酒吧,李宁还曾到全国同类酒吧“取经”。

  2003年8月17日,南京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秦淮公安分局根据举报,一举将这个罕见的涉嫌组织男青年卖淫的团伙摧毁,抓获涉案人员11名。

  初开酒吧遇上“同志”

  据检方指控:2003年元旦以来,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的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原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同时,检方在起诉书中还查明列举了7次卖淫活动。

  犯罪嫌疑人李宁从1997年开始就涉足娱乐业,他供述:“1997年,我和赵某、魏某在南京市玄武区合开了个‘红都酒吧’,而当时赵某就是个同性恋者,他经常喊一些这方面的人到酒吧玩,随后这个酒吧就成了同性恋者聚会的场所。”后因拆迁,李宁在朋友洪某的资助下,在南京双塘附近又开了“红都酒吧”,之后该酒吧因存在男扮女装搞色情表演而在1999年9月被查封。

  同年12月,李宁租了南京健康路某歌舞厅的二楼,开设了“金麒麟”茶酒轩。与此同时,一心要将酒吧“做大”“做强”的李宁又租用了廊桥茶社,后改为“廊桥”酒吧。其后,“金麒麟”、“廊桥”面临拆迁,李宁再次租用中山南路某大厦的一楼,于2003年7月31日成立了“正麒”演艺吧。

  武汉认识“得力助手”

  2003年元旦,李宁与朋友到武汉游玩,在武汉一酒吧里认识了做“妈咪”兼坐台的男子刘某。这次相识,为李宁日后走上歧途埋下了伏笔。

  据李宁交代:“因为我经营的酒吧生意不太好,赚到的钱还不够付工资和房租,而南京别的酒吧因为有男‘公关’,所以生意很红火,于是我就想找个人帮我管理和经营公关这些事务,后就对刘某说‘如果以后你不想在武汉干了,就到南京来找我,我在南京有个酒吧’。临别时,我将手机号码留给了刘某。”

  回到南京没几天,李宁就接到刘某电话:“我想去南京看看,那里公关能不能干。”见刘某这么快来“帮助”自己,喜出望外的李宁在中央门车站接到刘某后,赶紧将他带到“廊桥”酒吧,李宁告诉刘某:“以后公关的管理和招聘就交给你了。”

  制定规章“严格管理”

  刘某上位后决定大展拳脚好好干一下,刘某想办法找到一些坐台的男“公关”,并将他们分成A、B两队,A队主要是形象好的男公关,B队主要是形象一般的男公关以及刚来的,并将他在武汉的一套管理制度引用过来,“每个男公关上岗时,要先交300元押金,然后还要每个月交200元的管理费。每天要准时上班,男公关服务时,客人给小费200元,公关交给酒吧50元;客人给200元~300元,上交80元;客人给300元以上,上交100元”,并和李宁约定坐台费一人一半。

  “男公关主要就是陪客人喝酒、聊天,陪客人出台吃宵夜以及开房间睡觉、提供性服务”,李宁供述道:“刚开始,就是刘某和他从武汉带来的小黄出台,因为刘某认为对招来的人不了解,万一将这些招来的人喊出台出了事,抓到要坐牢的。”

  高薪诱饵广招“靓仔”

  2003年5月,李宁在朋友沈某的建议下,决定成立“耀身公关礼仪公司”,目的主要是为了多招人,从中多收报名费,另外就是给他的酒吧找一些“公关先生”。后以高薪为诱饵,广招苏北和河南等地的“靓仔”,很快就有大批十八九岁的“靓仔”应聘,并按要求交了押金。其实这些“靓仔”都不是同性恋者,当得知老板让他们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时,干的人很少,大部分人没干几天就走了。

  做“皮肉生意”让李宁尝到不少“甜头”,短短几个月,就获利12.47万元。“正麒”的生意也越来越“红火”。

  助手离去再拉帮凶

  谁料在2003年7月,刘某突然失踪,李宁接到了刘某的电话:“南京这几天风声紧,我害怕被抓住坐牢,所以不辞而别了。”

  虽然刘某突然离去,但李宁却未就此收手,他喊来酒吧里的一个工作时间较长、熟悉内幕的冷姓男服务员:“我提你为副领班,你把公关的事情管起来,我赚到钱决不会亏待你。”

  随后,李宁将自己早先偷偷从刘某处抄来的公关人员管理制度交给冷某,让他照此管理。于是冷某当上了“管理者”:只要酒吧里来的客人看上了哪个“公关先生”,就要先告诉冷某,然后冷某让“公关先生”出台,等“公关先生”回来后,冷某再收取出台费。

  2003年8月17日,南京警方根据举报,一举将这个罕见的涉嫌组织男青年卖淫的团伙摧毁。

  “靓仔”自曝服务内幕

  今年刚满20岁的江苏泗阳男孩张军(化名),身高1.78米,长得白白净净,白天在南京龙蟠中路的一家美容店做美容师。涉世不深的他为了多赚点钱,2003年7月见到招聘广告后,经过应聘进入“金麒麟”酒吧做“公关先生”。

  第二天晚上,张军在酒吧上班时,从其他“公关先生”处得知“这是个‘同志’吧”。当天,酒吧老板就让他出台,他表示做不来,但老板讲“做不来也要做,既然来了就要做,否则身份证和押金都没有了”,张军“心里害怕就出台了”,后来再也没提过不干。

  张军供述:“2003年8月15日晚9时30分,一个名叫Darling的中年外国人来到酒吧,他身高1.7米左右,满头黄发,喊我过去喝酒,他还给我取了个外国名字叫Jick。后来老外带我出台,来到他位于南京的家中,他等我洗完澡后就表示想和我‘做爱’,并表示可以多给我一点钱,但我还是不敢做,随后我就提供了其他程度较轻的色情服务项目,他给我100元钱,然后我就走了。而10天前,我给他提供同一种‘服务’时,他给了我200元。”

  张军还说:“干我们这一行,客人点名要‘陪喝酒’或‘出台’,公关先生必须要去,否则就会遭到酒吧里保安的殴打以及‘开罚单’,第一次不去,罚80元;第二次就是160元,第三次就是240元……公关先生服务内容大致分为‘平台’和‘出台’,‘平台’就是在酒吧里陪喝酒拿小费,‘出台’就是出去提供色情服务。”

  组织同性卖淫案有先例

  2003年8月17日,李宁等人归案。警方根据李宁等人的口供及先期掌握的其他证据,以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将李宁等人刑事拘留。

  由于此案在全国极其罕见,警方为慎重起见,特地请教了一些法律界人士。同时,警方还找出了全国其他城市的类似判例。

  据了解,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于2003年7月,曾对一宗组织同性卖淫案作了有罪宣判,判处被告人王志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志明本系同性恋者,在北京经他人介绍,招募了另4名同性卖淫者,准备在上海开设同性卖淫场所。2002年9月下旬,他们一行5人住进王志明租借的上海市定西路某住宅,并以此作为卖淫活动窝点。王志明规定其4名同伙:每月要向其缴纳800元的住宿、伙食费,而他每介绍一名嫖客,要收取100元的介绍费。此后,他多次介绍嫖客至该处进行同性恋交易,并从中获利。后因嫖资分配与4名卖淫者产生争执而案发。该院审理后认为,王志明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

  案情惊动全国人大

  涉嫌组织同性卖淫的李宁等人被提请批捕后,当时《南京日报》记者也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江苏省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孙国祥,以及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薛济民律师。他俩都认为《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行为”中的“他人”并没有特指女人,应该理解为包括男人。因此,李宁就应按有罪论处。但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后,对案件如何定性出现了争议。

  检察机关认为《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应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同时,检察机关认为,上海等地对类似案件作出的有罪判决,并没有请示立法机关或相关上级司法机关,因此不具有借鉴性和参照性。此外,法律界人士的观点属学理解释,也不宜引用。所以,李宁等人的行为难以定罪,而将其释放。

  南京警方并没有放弃,而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对此案进行复核。江苏省公安厅获悉此事后,也向省政法委进行了汇报。后在江苏省政法委的召集下,省级政法部门召开了案件协调会,会议决定由江苏省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接到请示后,随即向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2003年10月下旬,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对李宁等两名组织同性卖淫者,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接到立法机关的指示,南京警方迅速展开抓捕行动。李宁很快再次落入法网,但另一名姓冷的组织者却闻风而逃。

  据悉,本月6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将对此案开庭审理。

  《现代快报》供稿

  新闻链接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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