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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教育附加费征收办法 职工按工资1%征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11:47 桂龙新闻网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政府获悉,自治区政府于近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规范广西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作出了有关规定。

  该《办法》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和标准为:凡缴纳“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
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对工资性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予以免征。

  《办法》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征收单位违反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或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见习记者廖艳云)

  来源:新桂网

  责编: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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