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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起征点 月销不足五千元免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11:50 桂龙新闻网

  2月3日记者获悉,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南宁市国税局日前再次调高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5000元以下和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以下的均免征增值税。

  据悉,2003年国税部门已经将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月2000元,应税劳务起征点提高至每月1500元,按次征收的提高至150元。

  2月2日,南宁市国税局又发出通告,从2004年1月1日起,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及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它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的。

  据称,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南宁市将有23008户个体经营户受益。 (见习记者庾琳 通讯员梁宗懂)

  来源:新桂网

  责编: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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