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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制度将步入法制化轨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11:58 京华时报

  作者: 刘武俊来源:

  新闻主体:国家将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三公里范围扑杀家禽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对五公里内的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免费政策。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这次禽流感疫情防治中,广西每只鸡补偿25元,每只鸭补偿15元;湖北每只鸡补偿15元,每只鸭补偿18元,每只鹅补偿20元,每只鸽子补偿5元。

  这种兼顾个体利益的国家补偿措施彰显了政府的关怀理念。在禽流感肆虐的背景下,笔者由衷地为政府出台的补偿措施喝彩。

  科学的常识表明,高致病性禽流感是一种发病率高、威胁大的直接威胁动物乃至人类生命健康的传染病,在疫区扑杀家禽和强制免疫是传染病防治的必要方式,也是基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这一公共利益的紧急应对措施。当然,扑杀家禽不可避免地给养殖户带来损失,这种损失是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的必然结果。传染病防治是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项公共管理职能,给予合理补偿也是政府防治传染病应当承担的公共管理成本。

  从学理上讲,国家补偿制度实际上可以视为民法原理在行政法领域及公共管理领域的特殊延伸。养殖户的家禽被扑杀,是基于政府在非常状态下的公共管理行为所致的,与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有着必然的因果关联。也就是说,政府有义务为扑杀家禽给养殖户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这种义务实际上是泛民法意义上的。黑格尔有句精辟的名言,“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诚哉斯言,政府对公民的民事权益应当怀有这样一种敬畏和关怀之心。

  当然,因禽流感事件而凸显的国家补偿制度,目前只是一项公共政策,而尚未上升为统一的、专门的、权威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制度和国家补偿制度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大行政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早已出台实施,而现有的国家补偿制度依然政策性较强,散见于个别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

  因而,笔者希望有关立法机关能够以这次禽流感补偿为契机,将有关国家补偿的专门立法尽快提上议事日程,争取制定一部统一的、专门的和权威的“国家补偿法”。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拟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补偿的概念将可能在修改后的宪法中出现两次,这就昭示着国家补偿制度将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家补偿立法更是势在必行。

  但愿国家补偿的概念能够深入人心,国家补偿真正成为公民应当享受的一项权利和政府应当实施的一项法定义务。

  (作者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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