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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靠法制已成为全党共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15: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包括我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的代表已完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谈判工作,于2003年12月正式签署。

  2004年1月初,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进一步明确,加入这些公约和协定将对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产生很大影响。特别是我国现行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与这些国际公约或协定相比,有的
比较一致或相近,有的还有很大差别。比如,我国在勤政廉政教育方面的法规制度还很欠缺,用于解决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的法规和基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还比较薄弱,已有的法规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据统计,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共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余项,其中,中央纪委、监察部120余项。可以说,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两个法规体系,并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以及反腐败源头治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一些反腐倡廉实践急需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为了适应新时期对法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全面规划法规制度建设,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单位从2002年初开始,对改革开放以来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在列入清理目录的1500余件法规文件中,建议继续执行的有1230余件(其中有430余件今后要陆续进行修订);拟废止的有133件;拟停止执行的有102件。

  2010年前初步建成反腐败法制体系(小标题)

  来自中央纪委的信息显示,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按照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在2010年前建立起能够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要的中国特色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

  这个体系可以简述为:以宪法和党章为依据,由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或认可,包括其他有党内法规制定权或国家立法权的党组织、地方人大、行政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若干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规、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

  整个体系大致包括三大法律制度规范,即: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规范;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党内法规及其他党内法规中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规范;从中央到基层的党的组织、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制定的关于反腐倡廉的制度规范。其中除国家法律体系中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规范应当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提出立法建议之外,其他两部分都应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范围,纳入应当建立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中。

  在这个体系中大致有以下10个法规制度门类:1、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总类,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政监察法》等;2、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其他行为规范方面的法规制度;3、查办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及其他工作程序方面的法规制度;4、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方面的法规制度;5、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6、监督制约和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7、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8、纪检监察职能、组织机构建设、内部监督方面的法规制度;9、与国(境)外有关机构进行反腐败协作方面的法规制度以及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起草制定的国内法规制度;10、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地方各级党的组织、行政机关的有关法规制度。

  推进反腐败法制进程的三个基本原则(小标题)

  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任何法规制度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依据。

  二是要处理好与党章的关系。十六大党章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纲领,是党内最重要、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起草制定的党内任何法规制度都必须以党章为基本依据。

  三是要处理好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关系。要在与国家法律基本精神一致的前提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四是要处理好下位法规制度与上位法规制度的关系。在起草制定法规制度时,必须详细了解在相关问题上,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哪些政策规定,不能与之相冲突。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全国各地方和基层的法规制度建设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

  同时,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法制进程中,还要把握三个原则:

  须遵循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

  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创造性地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制度。要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出发,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将中央确定的反腐败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格局以及政策措施法定化、程序化。要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以及违反这些规范的党纪政纪责任和处理政策。要通过健全法规制度,将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各项要求与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制度设计等相互融合、相互协调。要明确界定纪检监察机关与有关机关的职能分工,明确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责任,逐步法定化。

  须与国家的法制建设相协调。

  要处理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国家立法的关系。党中央和地方党委提出的反腐败措施必然要涉及国家的法制建设,需要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员遵照执行的廉政制度若不能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其权威性就要被大大降低,从而使执行遇到困难。各级党委、纪委要认真研究哪些可以继续由党内法规和制度来规定,哪些可以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并适时地将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比较成熟的、可以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向人大或政府提出立法建议。要明确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使两者在各自不同领域发挥作用。加强反腐败工作的国家立法,使党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反腐败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

  须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法规制度建设的成效,必须以最终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为根本标准。例如,近些年新兴领域腐败案件比较多,与这方面制度建设较薄弱有关;目前,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共管理职能开始向多种主体扩散,法律、法规授权一些社会中介机构、社团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这些领域违纪违法的案件呈上升势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分子主要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情况下,如果不加大对其非法利益的剥夺及处罚,现有惩戒手段的效果就不理想,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研究新的对策,尽快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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