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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银行副行长诈骗、挪用贷款上千万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18:3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4日电 (记者 张淼淼、李京华) 今年40岁的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原副行长赵兰增,因诈骗、挪用贷款上千万被判刑。

  据法院介绍,赵兰增在担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副行长期间主管信贷业务。1997年9月至1998年1月间

  ,赵兰增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中国明华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马汝方在银行实施诈骗,经赵兰增之手签字、盖章分4次向马汝方名下的虚构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800万元。在赵兰增的庇护下,马汝方名下的6家虚构公司在理应最严格的"审贷"面前轻松过关。

  经法院查明,1997年12月,赵兰增还伙同马汝方,挪用其所在银行的客户存款资金2160万元供马汝方的公司周转资金。2000年4月,赵兰增归还了挪用的资金。同年6月,赵兰增私自伪造借款合同,挪用银行向其他单位发放的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这一次是供其自己挥霍,至今未退还。

  据法院介绍,49岁的马汝方原是中国明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7年9月至1998年1月间,分别指使其公司财务负责人徐光、马凤仙采取变造、虚构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贷款证明文件的手段,以北京硬视兄弟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硬视多媒体开发制作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明珠制衣厂、北京华视通广告公司、北京燕智忠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虚构公司的名义,分4次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共计18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兰增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马汝方、马凤仙、徐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利用虚假的贷款证明文件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马汝方与赵兰增共谋,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资金予以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分别以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赵兰增有期徒刑20年,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马汝方无期徒刑。判处同案犯马凤仙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徐光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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