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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保姆难索赔》追踪报道:律师细解“周岱兰们”之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07:50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施平)

  “昨天上午有个好心人来到医院看望妈妈,走时留下了2000元钱,但就是没有留下她的姓名。我感谢她,我感谢所有的好心人!”昨天,周岱兰的儿子赵晶晶在话筒里对记者说。上海舒锦家政公司董事长杨女士告诉记者:“我们要在全公司发起‘保姆募捐’活动,为病床上的周岱兰送去一份姐妹们的爱心。”

  昨天,本版《因“工”受伤保姆难索赔》反映了保姆周岱兰因为给东家擦玻璃窗不慎坠楼摔成重伤,本人无钱医治而法律又无力施援的处境。文章一出,舆论鼎沸,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手。然而,善良的人们在同情周岱兰的同时,不免有所思考:究竟法律制度有什么样的缺失,才酿成此果?昨天,记者就此对有关机构及法律专家进行了采访。

  在普陀区浦雄路上,记者找到了路东劳务介绍所。2002年7月28日,周岱兰就是向这个介绍所支付了45元中介费,来到徐先生家做保姆的。

  在这个窄小简陋的房间里,挤满了年岁不等的阿姨。她们有的做钟点工,刚刚干完活儿从东家出来,来到这里说话解闷儿;有的则在这里等待着雇主。说起周岱兰,阿姨们都“唏嘘”不已。

  “雇主相中了,阿姨也愿意,再分别向我们交中介费(雇主交保姆月工资的5%,阿姨交月工资的10%)就成了。没有什么劳务合同和保险。”介绍所的经营者之一李华志向记者说,“除了几家很‘高级’的家政公司外,都是我们这样的操作法。”

  润华律所的丁守明主任告诉记者:“严格来说,周岱兰与雇主双方只是一种劳务关系,没有也不可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雇主家不是她的工作单位。保姆介绍所也只是为她提供了一次有偿的中介服务,双方同样无其他关系。”

  丁主任还作了如下介绍,保姆在家政服务中受伤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伤范畴;《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的适用和调整对象不包括保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中为外来从业人员确立了包括工伤在内的综合保险。而在第三条(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可见,依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周岱兰受的‘工伤’,只能由她自己来扛。”

  丁主任最后说:“上海有300万个家庭,一个保守的数据显示,有10%的家庭雇佣过保姆,那么保姆和钟点工的数量应该是30万。而这些保姆中,基本都是没有‘单位’的。如何维护这些劳动者的利益?我们期待着全社会的参与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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