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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厂方签合同?幢怀? 柳州25名炉工申诉获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09:23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柳州2月4日讯(记者杨建林)25名司炉工联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与他们补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而用人单位在单方面提出延期仲裁的请求后,也单方面作出反应:张榜将这25名工人除名。日前,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书,支持工人们的申诉。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梁师傅和他的工友们先后进入柳州锌品集团公司前身柳州锌品
厂工作,一直从事一线高温司炉,享受的是临时工待遇:厂方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帮他们缴纳过任何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虽然他们与厂方协商多次,却始终没有解决问题。2003年3月,梁师傅等36名司炉工委托柳州市红盾律师事务所韦祖检、陈远年两位律师,向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此时,柳锌集团表达了和解意向,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延期仲裁,承诺在当年7月1日以前与职工签订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此后的50多天里,柳锌集团的承诺并未兑现。

  不久,一起申请仲裁的司炉工中有11人撤诉。2003年8月4日,柳锌集团出了黑板通知,宣布与坚持仲裁的梁师傅等25名司炉工解除劳动关系。两位律师随即增加仲裁请求,要求柳锌集团给予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人经济补偿金和失业救济金。柳锌集团的代理人认为,25名司炉工在厂里做一天工,拿一天工资,不做工就没有工资,是按天计酬的,厂里也没有建立他们的人事档案,这是劳务关系的特征,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务关系所以也就无须签订劳动合同。代理人还称柳锌集团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它只是一个松散的管理机构,其下属的锌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司炉工们的诉讼主体不对。

  韦、陈两位律师认为,梁师傅等人进入对方单位后,按时按月领取工资及各种津贴,而且他们都是在接受相应的培训后持证上岗的,有部分工人还曾多次被评为先进生产者。这些都是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如果仅仅是劳务关系的话,柳锌集团完全没有必要与司炉工人们解除“劳动关系”。两位律师还指出,无论对方单位如何改制,工人们的工作性质、岗位都没有改变过,上岗证和工资表的函头都是“柳州锌品集团公司”,对方单位无法逃避责任。

  日前,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下达裁决书,认定工人们和柳锌集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此裁决柳锌集团为工人们补缴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支付相应的失业赔偿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但柳锌集团拒绝执行仲裁裁决,并已向法院提出诉讼。

  责编:蒙卫芝 胡恩(实习)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杨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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