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钢丝击穿童工眼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10:20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顾荣)备受关注的我市首例童工因工受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案昨日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年仅15岁的男孩万笠海在仲裁庭上主张自己的权利。双方就案由、证据展开了激烈辩论。

  2003年7月,年仅15岁的万笠海来到西郊一电器制造厂当门卫。10月中旬,万笠海开始跟着一位师傅当上学徒工,学习氩弧焊技术。11月9日,万笠海和师傅在车间干完活,刚摘
下防护帽,不料身后的打磨机突然飞出一根长约2公分的钢丝,正好击中万笠海的右眼球。工友们立刻把他送往医院。经诊断,万笠海为右眼球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经过手术,孩子的右眼球晶体已被替换,但视力已经由过去的1.5骤降为0.6,看东西时不得不戴上散光眼镜。其间,厂方支付了各种费用6000余元。由于他来自华阴农村,家里无力负担今后的治疗费用,无奈他来到市劳动仲裁委,请求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享受工伤待遇。

  在昨天的庭审上,双方进行了举证和辩论,万笠海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等,而电器厂方则认为万笠海与其父有意隐瞒实际年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据悉,在有关部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之后,仲裁庭将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新闻链接

  199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指出: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做童工。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外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