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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率先为个人征信活动立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10:30 法制日报

  四分之一上海人拥有信用档案

  本报讯(实习生柯玉容)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目前终于“征”之有法,《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于2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国内首个为个人信用征信定规的政府规章。

  《试行办法》共8章33条,所称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要求的活动。《办法》对可以采集和禁止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开展个人信用征信要“尊重个人隐私”,不得采集下列个人信息: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不过,征信机构采集有关个人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等个人信用信息除外。

  据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志国介绍,目前他们通过与有关法院的合作,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而被限制高消费的个人和企业”的相关信息,纳入了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进一步扩大了信用惩戒的覆盖面。那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他们的经济活动将受到极大制约,从而“要钱无法贷、有钱不能用”。这将激励社会成员遵守信用。

  到目前为止,上海是全国惟一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城市,自2000年6月28日建立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以来,上海已采集了约350万市民的个人信用记录,累计出具个人信用报告84万份,如今平均每4名上海人中就有一人拥有个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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