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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制订并下发人身检查的“行为指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10:31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2月5日电(郭莹玉吴春艳)记者从广州海关了解到,该关日前制订并下发了《海关检查走私嫌疑人身体行为指引》,为基层关员检查走私嫌疑人的执法行为提供清晰明确的“法律指引”。

  检查走私嫌疑人身体,是法律赋予海关的一项权力,其执行又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目前海关在此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实践做法也不统一。为此,广州海关以有关涉及海关检
查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制订了《海关检查走私嫌疑人身体行为指引》。

  《指引》总结归纳了检查的方法和手段,一般有:拍身检查、脱衣检查、运用检测仪器检查和体内检查等,可单独或者合并使用。通过检查,查明当事人有无藏匿、夹带、吞服违禁物品和走私违法事实。同时明确了检查的对象和实施检查时有关人员的要求,使关员检查有据,并规定海关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已作出扣留决定的,实施扣留时应当对其身体进行检查,防止遗漏证据或意外事件等情况发生。

  该《指引》还细化了实施检查的程序。按照海关实施检查的实际,从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开始到检查结束,详细规定了检查的步骤、要领,对检查中证据的固定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检查注意事项:实施检查时应由同性人员进行,一般应戴手套,检查中要讲究文明礼貌,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切忌使用探测器等检测仪器对被检查人的身体乱捅乱碰,检查中应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准备,必要时在检查过程中可安排至少一名检查人员在旁看视;海关不得扣留被检查人的身份证件及旅行证件;海关对走私嫌疑人身体实施检查,无论是否查出违禁物品和发现走私违法情事,均要填制《检查人身记录》。为保障案件查处,明确了《检查人身记录》填写规范,规定海关在检查走私嫌疑人身体过程中,必要时应进行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拍摄的照片、录像等资料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建立“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指引”,是广州海关针对少数基层关员法制观念淡薄、习惯于凭经验办事的现象,通过参照国外及香港海关的先进做法,以及总结近年来海关行政执法实践,创造性提出的构想。

  据了解,这是广州海关继去年8月在全国海关率先推行《进出境货物查验法律指引》之后,推出的又一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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