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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施行 生育津贴实行定额结算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10:33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记者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从2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内各类城镇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照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或引、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制度。具体标准为:顺产1500元,剖腹产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200元;人工流产84元,引产252元。(李勇 春宽 海东)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烟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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