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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虎咬伤应获政府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11:16 京华时报

  作者: 梁发芾来源: 检察日报

  据《华商晨报》2月2日报道,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村民曹玉峰在山上捡柴时,遭到一头东北虎袭击,受伤严重,目前已花费1万多元医疗费。抚顺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负责人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而曹玉峰并不是在“保护野生动物”过程中受到
伤害的,因此,当地政府不给予任何赔偿。

  老虎有受保护的权利,人也有不受伤害的权利;人有保护老虎的义务,而老虎也有不得伤人的义务。当然,老虎没有责任能力,《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9条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显然法律把被保护动物的监管责任赋予了政府。

  对于世世代代生活在野生动物出没地区的人们来说,受到野生动物威胁的可能是随时都有的。现在,老虎伤害了人,地方政府就应该负责。如果政府借口受害者并不是在“保护野生动物”过程中受到伤害而拒绝赔偿,那么受害者的权利义务就极大失衡,人与动物在法律上便处于不平等的状况。事实上这也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得不到国家救济的人以后再遇到野生动物侵害时,必定会采取激烈的防卫措施,伤害甚至杀死野生动物。

  据此来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把政府补偿的范围限定在“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上,就不太合理,至少不够全面。

  野生动物伤人事件近年来层出不穷,我们盼望着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使受到野生动物伤害的人得到切实的补偿和保护。摘编自《检察日报》2月4日文/梁发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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