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禁酒令”不该内外有别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11:16 京华时报 | |
作者: 陈芳来源: 新华社 春运期间,不少民航旅客都有被机场安检人员告知严禁携带酒类登机的遭遇,所带的酒,要么托运,要么暂存机场值勤室返程回来取。然而,与之相反,首都机场候机厅内所卖的酒,旅客却可以在有关行李重量的规定范围内随意携带登机。人们不禁要问,标准内外有别,到底保护的是谁的安全和利益? 中国民航总局在去年2月发布了《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明确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酒类(瓶装、罐装),如确需携带,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瓶(1公斤),且必须托运,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规定。 民航作出如此公告,应当是以保证民航安全为唯一目的,而不应暗含垄断利益的成分。事实上,公告并未对旅客携带酒类的来源作出区别规定。那么,机场安检在执行公告时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公告的应有之义。 候机厅内酒水销售人员和有关专家对此的解释是,候机厅内所卖酒水系大批量进货、经过了严格安检;而旅客从外面购买的酒水,不便确认是否安全。这样的解释显然无法服人。没有任何依据,采取主观推断的办法,限制别人,对自己网开一面,不能不让人怀疑机场是在利用“行政许可”权力牟取垄断利益。 现代社会里,凡事关公共利益的规则,应当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如果规则中没有特殊的区别对待条款,那么一旦公布实施,就应当具有普遍的社会约束力,不存在区别对待的对象。对携带酒水登机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损害了公共规则的公平、公正原则,也损害了民航的声誉和国家的法治环境。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我们的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尽快实现从管理型到服务型的转变,坚决依法办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做诚实守信的表率。“禁酒令”内外有别一类的做法应当尽快纠正。摘编自新华社2月4日电文/陈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