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卖淫惊动全国人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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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13:57 华商晨报 | |
一个极其罕见的利用酒吧作为平台,组织无业男青年向同性恋者提供色情服务的团伙,前不久落入法网,酒吧老板涉嫌组织卖淫罪面临指控。记者最新获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将于本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另悉,这类案件在江苏还是第一起。 初开酒吧遇上同性恋 在南京市中山南路某大厦的一楼,有个名为“正麒”的演艺吧。“正麒”在同性恋圈子中名气很响,因为“正麒”提供“靓仔”从事色情服务。该演艺吧老板,名叫李宁,1970年10月出生于南京。 据检方指控:2003年元旦以来,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的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经营的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 犯罪嫌疑人李宁从1997年开始就涉足娱乐业,据他供述:“1997年,我和赵某、魏某在南京市玄武区合开了个红都酒吧,而当时赵某就是个同性恋,他经常喊一些这方面的人到酒吧玩,随后这个酒吧就成了同性恋者聚会的场所。”李宁于2003年初成立了“正麒”演艺吧。 武汉遇上得力助手 2003年元旦,李宁与朋友到武汉游玩,在武汉一酒吧里认识了做“妈咪”兼坐台的男子刘某。这次相识,为李宁日后走上歧途埋下了伏笔。据李宁交代:“因为我经营的酒吧生意不太好,赚到的钱还不够付工资和房租,而南京别的酒吧因为有男‘公关’,所以生意很红火,于是我就想找个人帮我管理和经营公关这些事务,后就对刘某说‘如果以后你不想在武汉干了,就到南京来找我,我在南京有个酒吧’。” 没过几天,刘某就告诉李宁他要到南京来帮助李宁,喜出望外的李宁将酒吧的公关管理和招聘交给了刘某。 制订规章“严格管理” 刘某上位后大展拳脚,他找到一些坐台的男公关,并将他们分成A、B两队,A队主要是形象好的男公关,B队主要是形象一般的男公关以及刚来的,并将他在武汉的一套管理制度引用过来,“每个男公关上岗时,要先交300元押金,然后还要每个月交200元的管理费。每天要准时上班,男公关服务时,客人给小费200元,公关交给酒吧50元;客人给200~300元,上交80元;客人给300元以上,上交100元”,并和李宁约定坐台费一人一半。 高薪诱饵广招“靓仔” 5月,李宁在朋友沈某的建议下,决定成立耀身公关礼仪公司,目的主要是为了多招人,从中多收报名费,另外就是给他的酒吧找一些公关先生。后以高薪为诱饵,广招苏北和河南等地的“靓仔”,很快就有大批十八九岁的“靓仔”应聘,并按要求交了抵押金。 做“皮肉生意”,让李宁尝到不少甜头,短短几个月,就获利十多万元。“正麒”的生意也越来越“红火”。 助手离去再拉帮凶 谁料在2003年7月,刘某因怕被抓住坐牢不辞而别。虽然刘某突然离去,但李宁却未就此收手,他喊来酒吧里的一个工作时间较长,熟悉内幕的冷姓男服务员:“我提你为副领班,你把公关的事情管起来,我赚到钱决不会亏待你。” 随后,李宁将自己早先偷偷从刘某处抄来的公关人员管理制度交给小冷,让他照此管理,于是小冷当上了管理者。2003年8月17日,南京警方根据举报,一举将这个罕见的涉嫌组织男青年卖淫的团伙摧毁。 案情惊动全国人大 2003年8月18日,李宁等人归案。警方根据李宁等的口供,及先期掌握的其他证据,以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将李宁等人刑事拘留。但检察机关认为《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李宁等人的行为难以定罪,而将其释放。 后在江苏省政法委的召集下,省级政法部门召开了案件协调会,会议决定由江苏省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接到请示后,随即向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同年10月下旬,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对李宁等2名组织同性卖淫者,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李宁很快再次落入法网,但另一名姓冷的组织者却闻风而逃。据《现代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