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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私分国有资产2400万元大窝案终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16:40 北京晚报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终审判处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领导班子3名成员和1名财务科长私分国有资产罪罪名成立。这是北京市司法机关适用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的第一起“窝案”。此案中私分国有资产涉案金额高达2400多万元,其中购买商业保险780万元,给国有资产造成巨大损失。

  超发工资捅出2400万窟窿

  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是一家经济效益不错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龚伟明原是区房管局副局长,公司总会计师夏建兰原是区财政局副局长,公司总支书记、副经理张岱雨以前也是政工干部。几人担任领导职务时间长,经历复杂,年龄偏大,心理不平衡是他们共同的特点。虽然由政府机关进入了企业,但在个人待遇问题上,他们处处都要与在机关的故旧比较。尤其自公务员工资调整以来,几名面临退休的领导班子成员眼看旧日同事待遇日渐提升,心中难以平衡。“在退休前将损失弥补上”,成了他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

  2001年,面临改制的住开公司要与其他公司重组,领导班子成员首先想到的是尽快分钱。在此之后,公司经理办公会(俗称“班子会”)频繁开会研究工资总额的使用、发放问题。从2001年年初起,住开公司大幅加快了发钱的速度。1年中,公司以大病医疗费、清欠奖、供暖奖等多个名目发放奖金80余次,最多时一个月发12次奖金。且季度奖、年终奖等奖金发放的数量标准也大幅度提高。仅2001年12月至2002年5月公司就以“职工医疗补贴费”的名义,在“应付工资”和“福利费”中列支发放现金289万元,领导班子成员及部分科长每人分得12万元。不论从收入与贡献相一致的原则出发还是按资本分配,他们都不可能得到这样的薪酬,这实际上是权力与个人利益之间一次最为便宜的寻租。最终造成了超工资基数列支工资性支出2465万元的窟窿,损害了所有者权益。

  涉案的领导班子成员后来讲,根据公司规定,班子会上各成员都必须说出明确意见,若有一人反对就得缓办。可每次开有关提高待遇的班子会,整个班子就会表现出“空前团结”,从来没人提出反对意见。对财务审计反映出的问题,班子根本不予理睬过问。

  商业保险列入公司成本老总获刑4年

  2000年,公司经理龚伟明在一次党政联席会上提议要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班子会一致通过,并选定了一份终身险,规定每个职工不论职务、年龄,每人3万元。在此后不久,领导班子又决定为50岁以上的正科和正处、副处干部买国寿福瑞险,保额是每人10万元,虽然也有人觉得保额太高,但这项提议还是顺利在班子会通过。

  2000年7月,住开公司交付了保险费205万多元。但保险公司开回的发票并没有列入公司的工资总额,因为这可能导致工资总额超过工资警戒线,更重要的是,领导班子希望多省出些工资总额,留着给大家发些钱用。直到年底,公司经理龚伟明决定将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列到管理费里。

  龚伟明后来交代说,住开公司每年决算时由财务先算出利润,再由他和总会计师、财务科长一起商量该上报多少利润,龚伟明说每年报的利润不能太高,“做到不露富,为今后发展留一个空间。”因为该公司实行的是“工效挂钩”工资,因此,企业当年实现利润的多少,对下一年度应当完成的任务和可提取的工资总额是有较大影响的。住开公司当年结利情况不错,保险列为管理费,国有资产还能保值,略有增值,所以班子成员对这一方案也没有反对意见。这就使得本应职工个人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算入了国有企业的成本,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变成了住开公司为这笔保险缴纳的高达33%的企业所得税。

  但龚伟明很快得知,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中要对住开公司2000年将商业保险费用列入管理费的事实进行披露。龚立即授意找人疏通,最终摆平了会计师事务所。

  在学会了购买商业保险分钱这套新办法后,住开公司一发而不可收,公司领导班子趁企业改制之际,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3年中为公司本部全体职工共投保商业保险4个险种,险种性质分别是分红型、赔偿型,换言之,就是职工每个人都能得到受益型的保险,缴纳保费共计1200余万元,其中780余万元保费列支在管理费科目中。此行为增大企业的费用,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侵犯了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最终,也正是这列支在管理费中的780余万元保费,将龚伟明等4名公司领导推上了审判席。东城检察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对龚伟明等4名公司领导提起了公诉。

  东城法院一审认为,住开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系由个人收益的储蓄性保险,已超出了国家规定的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补充医疗、养老保险的范围,其实质是将国有资产非法分配给个人,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且数额巨大。住开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龚伟明作为公司经理并主管财务、劳资部门工作,夏建兰作为公司的总会计师,张岱雨作为公司党总支书记兼副经理,李美玲作为公司财务审计部主任,4名被告人均应依法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予以刑罚处罚。法院判处龚伟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夏建兰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李美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张岱雨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龚伟明等3人随后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新闻链接: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是指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新刑法颁布之前,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有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有的以贪污罪论处,还有的在“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指导下没有作为犯罪论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国有单位出于个人或者小集体的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采取奖金、提成等各种方式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已成为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经济犯罪。这种以单位名义实施而使个人中饱私囊的行为,一般人数较多,数额大,造成国家财产流失极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所有权。近年来,不断有一些单位因犯本罪被司法机关查处。

  据介绍,作为受国家培养多年的干部,龚伟明等班子领导已经有一定社会地位,享受不错的物质待遇,要他们违背道德与良心,明目张胆地贪污并不是他们最初始的选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打一些政策擦边球,这是他们的行为边界,也是他们打算采取的做法。可淡漠的法律意识没有使他们悬崖勒马,直到案发,他们也没有想到自己已经触犯了刑律。(本报记者 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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