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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述廉”写入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20:09 光明网

  蒋明倬

  即将于近日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要求: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
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21世纪经济报道》2.2)(来源:文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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