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标准确定:每户40平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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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6:39 时代商报 | |
辽宁省下月施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房标准确定:每户40平米 本报讯(记者 马薇)由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发布。昨日,记者从辽宁省建设厅获悉,从今年3月1日起,辽宁将正式施行该办法。住房标准在40平方米左右 据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的刘处长介绍,从2002年开始,辽宁省就已经在沈阳和大连两个市进行了廉租房工作的试点。到目前为止,沈阳市已解决1200户家庭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6.7万平方米,市区财政购建投资累计达到9000万元,并按每平方米5角钱收取低租金。按照新《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以目前辽宁省人均住房面积9.7平方米,家庭平均人口3.25来计算的话,每户家庭的平均住房建筑面积在65平方米左右,按此原则,辽宁省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标准应该在40平方米左右。15日内完成申请审核并公示 新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有关部门再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并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骗取补贴最高可处千元罚款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需要每年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复核后,调整其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标准的,将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停止租金核减。如果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补交核减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