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规矩 有关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方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8:33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及交易的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这个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限制。办法中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企业进行国有产权交易活动时所选
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