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广告”违反相关规定 南宁工商昨出面叫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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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8:58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2月6日讯(记者谢嘉明)2月5日,南宁市工商部门采取措施,对未经报批的“人体广告”予以制止。 2月4日,来自云南的罗某专程找到左某,表示愿意与他合伙,在南宁从事“人体广告”。双方一拍即合,随后,从没剃过光头的罗某也剃了光头,随左某一起工作。2月5日,两人来到雇用左某的通讯商场,欲领广告牌挂上工作。不料,通讯商场说他们暂停聘请“人体 当日上午11时,失业后的左某带着罗某胸挂“招商”广告牌,站在朝阳路环形立交桥下等待新雇主。这时,南宁市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出现,向他们解释,他们这种广告方式属于户外广告,而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户外广告必须经过申请、登记和工商部门的批准。随后,执法人员将他们胸前的广告牌没收。记者走访新华街发现,效仿者张某也消失了。一位摊主告诉记者,工商人员对胸挂签名广告的张某也予以了制止。 当日下午,左某和罗某前往工商部门申请开办“人体广告”业务。兴宁工商分局有关人员说,允许用自身人体做广告,但要经市局审批同意。南宁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开办“人体广告”要有广告经营资格才能进行,所以,除非跟广告公司合作,或者有50万元注册资金和4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才可开办“人体广告”。同时,“人体广告”一般情况下不能在街头流动展示。 责编:蒙卫芝 冯杰红(实习)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谢嘉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