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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抵扣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9:09 海峡网-厦门日报

  主要涉及海关完税凭证及废旧物资发票

  查询可拨打12366或登录市国税局网站

  本报讯 (通讯员 蔡芬扬记者陈璇)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就海关完税凭证及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做出新规定,市国税局希望引起纳税人关注。

  从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所取得的需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时,必须同时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也应就所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在申报时报送《开具清单》纸质资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国税机关将通过对这两种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比对,达到堵塞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漏洞的目的。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新近推出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保证这项措施及时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还对相应的抵扣期限进行调整: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或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而在此之前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应分别在2004年5月和6月申报期前申报抵扣,逾期都将不再予以抵扣。

  市国税局将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此项新规定尽快为增值税纳税人所熟知。纳税人也可拨打12366国税咨询热线或在国税局网站(www.xm-n-tax.gov.cn)上查询。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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